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615號
PCDV,105,司促,35615,201702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6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麗金
債 務 人 陳文建
一、債務人李麗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貳拾
  萬貳仟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李麗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文建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