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244號
債 權 人 越祥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債 務 人 易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均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求票款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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