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44號債 權 人 詹美珍債 務 人 廖德凱債 務 人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二、債務人廖德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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