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856號
PCDV,105,司促,32856,2017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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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56號
債 權 人 陳炳坤
債 務 人 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錫倫
法定代理人 蔡樹根
法定代理人 盧文銘
債 務 人 梁錫倫
一、債務人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柒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梁錫倫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但就債權人主
  張債務人梁錫倫因曾於送達債權人之文件中「保證台端之權
  益一定會受到合理的保障與維護」等文字,即屬對於本件聲
  請之債權負民法保證責任之主張,與民法中保證係應以特定
  債權債務人間所發生之特定債權為保證之意思表示之情形,
  已顯然與一般社會商業交易習慣有重大之差異,債權人之請
  求難認有法律上之理由,該部分請求自難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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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