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56號
債 權 人 陳炳坤
債 務 人 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錫倫
法定代理人 蔡樹根
法定代理人 盧文銘
債 務 人 梁錫倫
一、債務人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柒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梁錫倫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但就債權人主
張債務人梁錫倫因曾於送達債權人之文件中「保證台端之權
益一定會受到合理的保障與維護」等文字,即屬對於本件聲
請之債權負民法保證責任之主張,與民法中保證係應以特定
債權債務人間所發生之特定債權為保證之意思表示之情形,
已顯然與一般社會商業交易習慣有重大之差異,債權人之請
求難認有法律上之理由,該部分請求自難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