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571號
PCDV,105,司促,32571,201702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571號
債 權 人 張兆宜
債 務 人 林瑞祥即新北市私立瑞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