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758號
PCDV,105,司促,31758,2017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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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758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 於105年12月 2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而本件異議人於106年2月 3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 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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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