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881號
PCDV,105,司促,28881,2017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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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1號
債 權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債 務 人 張智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依雙 方所訂契約第四條第2 點約定給付備證款新台幣壹佰萬元, 但該點內容係約定該備證款應於賣方即債權人備齊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是該備齊相關文件即係聲請人應 為之對待給付內容,經本院裁定債權人補正已完成該對待給 付之釋明,債權人於105 年11月25日收受補正裁定後迄未補 正,自不能認已完成對待給付,本件不得行督促程序請求, 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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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