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862號
PCDV,105,司促,28862,2017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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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62號
債 權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債 務 人 瀧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秉澤
債 務 人 葉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伍萬壹
  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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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瀧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