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5年度,93號
PCDV,105,司他,93,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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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93號
原   告 朱周煌
被   告 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民
上列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上
開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
度重上字第22號、105年度上移調字第174號調解成立,,本院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朱周煌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 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 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 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 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 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34號參照)。另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 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 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 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參照最 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二、經查,本件原告就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以 104年度救字第132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 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



字第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 負擔,嗣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 二審上訴,雙方並於臺灣高等法院成立調解,並以105年度 上移調字第174號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揆諸首揭條文規 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為新臺幣 (下同)15,044,164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44,440元; 本院應依職權向原告、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徵收之訴 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條文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44,440元 │因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免徵。 │
├─────────┼──────────┼──────────────────┤
│合 計 │ 144,440元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1、本件僅第一審裁判費係因准予訴訟救助而免徵,故僅列出第一審裁判費。 │
│2、依第一審判決主文所載,訴訟費用應由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廣承 │
│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是依第一審判決之主文,黃冠奕、 │
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各應負擔24,073元【計算式: │
│ 144,440元×1/2×1/3=24,073元】;惟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審│
│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與原告調解成立,並約定訴訟費用各 │
│ 自負擔,故關於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 │
│ 告負擔,是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0,367元【計算式:(144,440元×1/2)+( │
│ 144,440元×1/2×1/3)×2=120,367元】。 │
│3、綜上,原告應負擔訴訟費用120,367元,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 │
│ 24,07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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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