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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803號
PCDV,104,重訴,803,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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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慶雲
      張茂雄
      張茂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黃程國律師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茂彥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沈孟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4日上午10時0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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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