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87號
PCDV,104,重訴,787,2017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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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原   告 林雯瑄
被   告 曾允聖
      曾錦富
      張色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英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曾允聖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曾允聖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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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