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原 告 林郭春
林德成
林德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陳國治
劉慶宗
劉嘉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鳳
被 告 李茂源
游達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 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林宗賢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應提出新北市○○區○○路000號、7 99號、801號及同路777巷1號、2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三、被告陳國治應提出系爭283地號土地之林宗賢名義買賣契約 等相關文件(即被證3買賣契約書、委任狀)之正本到庭。四、被告劉慶宗應提出系爭303地號土地之林宗賢名義買賣契約 等相關文件之正本及影本各1份到庭。
五、被告李茂源應提出系爭306地號土地之林宗賢名義買賣契約 等相關文件之正本及影本各1份到庭。
六、被告劉嘉鵬應提出系爭310、310-1地號土地之林宗賢名義買 賣契約等相關文件之正本及影本各1份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