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59號
PCDV,104,訴,3059,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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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9號
上 訴 人 永鴻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大章 
上 訴 人 許本田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寶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
1,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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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鴻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