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17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複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李莉安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呂佳玲 蔡嘉芳被 告 洪金秀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複代理人 卓昭維 劉玉麟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朱政勳律師 林月慧被 告 周煌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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