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葉秀玉
被 告 洪鴻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28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佯裝為檢察官,以涉案為由,詐取 原告之存摺、印章、金融卡,並提領款項,爰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 件,其刑事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辯論終結,原 告於106 年1 月2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有 違,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提起。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