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10號
PCDM,106,單聲沒,110,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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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易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06 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 字第3830號被告謝易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透明結晶1 袋(淨重0.0636公 克,餘重0.0619公克)經送鑑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5 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 50500413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 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 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 較。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7 月1 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 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定結果,驗前淨重0.0636公克,驗餘淨重0.0619公克,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5 年5 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50500413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 稽,足認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1 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疑。而被 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05 年 度毒聲字第57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9 月28 日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38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查扣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單 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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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