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原交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郭傳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7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郭傳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 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 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 危險存在。查被告高郭傳良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76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另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前已有4次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紀錄,已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 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 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 大量酒精後,仍執意騎乘機車上路,被告屢犯不改,顯然藐 視法律禁制,前次刑之執行,尚未收警惕矯治之效,其行為 極易造成重大傷亡,累及無辜,對於交通安全所生危害嚴重 ,不容輕縱,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自知 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7180號
被 告 高郭傳良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道○段000號9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住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郭傳良曾有多次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前科,最近一 次因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原交易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 104年1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民國105 年12月9日13時許,在臺北市羅斯福路某工地內飲酒後,仍 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離開,嗣 於同日18時13分許,行經新北市○○區○○○道○段000巷 0號,為警攔檢查獲,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76mg/l。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郭傳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一件在卷可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檢察官 陳 孟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