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349號
PCDM,106,交簡,349,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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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緝字第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冠翔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 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冠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又被告無駕駛執照,有如上所述查詢資料(見偵查卷第 54頁)在卷足稽,是其無駕駛執照而騎乘本件重型機車在道 路上行駛,並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 以行為人之責任作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未有合格之駕駛 執照,本不得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竟無照駕駛且疏未注 意其應負之注意義務,因致本件事故發生,造成告訴人受有 傷害,兼衡本件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被告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違規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後態度 ,以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為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但書、第284條第 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168號
被 告 黃冠翔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79巷3弄22之
3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冠翔未領有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5年5月12日16時28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座搭載陳鈺 玟,沿新北市土城去明德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明 德路2段與青雲路交叉口時,應注意行經號誌正常之交叉路 口,應依號誌行駛,並減速慢行,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而依 當時日間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 、號誌正常等情形,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貿然闖越紅燈,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林政勳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依綠燈沿青雲路由南往北方 向直行,閃避不及而與黃冠翔所騎乘之上揭機車發生碰撞, 致雙方均人車倒地,黃冠翔陳鈺玟受有多處擦傷(此部分 未據告訴),林政勳則受有左臀部挫傷之傷害。二、案經林政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黃冠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政勳於警詢時指訴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



查報告表、照片黏貼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告訴人林政 勳之亞東醫院105年5月12日診斷證明書、車號查詢機車車籍 資料各1份及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又被告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余怡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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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