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187號
PCDM,106,交簡,187,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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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調偵字第3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韋丞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最後一行「等傷害 。」記載之後應補充「林韋丞於肇事後,在現場等候警方前 來處理,並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三重分隊警員 接獲通報而到達車禍現場尚未發覺犯罪嫌疑人前,向警員張 崇瑋陳明其係肇事者,自首並願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證據欄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中華 電信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中華電信證號查詢機車駕駛 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韋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查被告於本案發生時,並未考領有合格汽車駕駛執照 ,此據被告於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時自承在卷(見偵卷第 5 頁),並有中華電信證號查詢汽車車駕駛人資料1 份在卷 可參(見偵卷第45頁),其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因而 肇事致告訴人陳秋雪受傷,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案發現場等 待警方前往處理,警方到場時主動承認為肇事人,並自願接 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 紙(見偵 卷第35頁)附卷可考,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爰依刑法第 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仍駕駛自用 小客車在道路上行駛,又疏未注意左轉時未注意車前狀況, 致發生本件車禍而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兼衡被告就本件車 禍應負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被告坦承過失犯 行之犯後態度,及犯案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 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3586號
被 告 林韋丞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韋丞於民國105 年5 月8 日6 時2 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25巷 行駛而左轉國隆路時,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禮讓行人先行 ,而依當時狀況為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視距良好且無障礙物,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林 韋丞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陳秋雪行走於中正北路25巷穿越 國隆路,因而閃避不及與之發生擦撞,致陳秋雪受有左側遠 端股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陳秋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韋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秋雪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事故現場照片27張、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 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彥琿
張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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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