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79號
原 告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宗
被 告 陳緯達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27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張被告業務侵占及向
原告之客戶張哲斌、VJ嚴選公司員工詐欺而請求賠償部分,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至原告另主張被告侵占寶利雅皮鞋店退貨之鞋子1 雙(價值
新臺幣【下同】810 元)及向原告之客戶新倫鞋城、摩兒鞋坊新
屋店分別詐得4 萬元、7 萬元,合計應賠償11萬0,810 元部分,
因被告該部分刑事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認定無罪,是
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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