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308號
PCDM,105,簡附民,308,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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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萬秀蓁
被   告 吳三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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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