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7807號
PCDM,105,簡,7807,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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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薇鎔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9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薇鎔犯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薇鎔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後段之公然侮 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 酌被告僅因其男友涉交通違規遭員警攔查開單而心有不滿, 竟對於警員依法執行之職務恣意侮辱,公然挑戰公權力,無 視國家法治,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尊嚴、威信,造成相 當程度之損害,所為應予以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9274號




被 告 鄭薇鎔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鄭薇鎔於民國105 年8 月5 日20時37分許,由其男友謝元 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 裕民路直行,適於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55巷19弄11號前,有 員警楊上豊執行巡邏勤務,見謝元朗所騎乘之上開機車有變 更方向燈、剎車燈顏色之情形致影響行車安全,便上前攔查 ,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開 立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 、第C00000000 號)予謝元朗。詎鄭薇鎔竟基於侮辱公務員 之犯意,在同日20時45分許,以臉書帳號「ViVi」之名義, 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我是土城人」粉絲團公開 頁面,刊登員警楊上豊執行上開勤務之正面半身照片,並以 「土城的朋友注意一下這個警察會隨便開單,沒違規也要開 罰單,小心這個警察,大家以後騎車要注意,沒事情找事情 做的北ㄑ警察,活該你們會被砍啦! 」等語,以此方式對員 警楊上豊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薇鎔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5 年8 月7 日職務報告 、臉書「我是土城人」刊登畫面截圖、臉書帳號「ViVi」之 個人顯示圖片截圖各1 份可佐,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嫌。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 全罪嫌,然查:觀諸被告上開刊登之照片及留言內容,係因 男友謝元朗違規遭員警開立罰單乙情心懷不滿,而以上開方 式宣洩情緒,是其主觀上是否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尚非無疑;且被告刊登之照片及留言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將於 何時、何地、以如何不法之方式加害員警之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及財產之事,亦無任何不利結果之惡害通知,尚難 認被告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是本件被告上開刊登之照 片及留言內容,雖較不雅、粗鄙,然是客觀上尚難遽認屬惡 害之通知,而與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 間。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妨害



公務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法 律上之同一案件,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 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玟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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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