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六四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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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二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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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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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迅利科技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大安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壹仟零叁拾陸萬捌│八九七九五 │ │
│ │司 │ │ │仟柒佰伍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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