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2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王禮億(另行審結)因與同案被告 紀邑錞(另行審結)間之借款糾紛,於民國104 年11月21日 下午11時50分許,即偕同同案被告李權罡(另行審結)、被 告劉家名,而紀邑錞則偕同同案被告嚴振瑜(另行審結), 至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201 巷口會面,王禮億竟基於傷害之 犯意,於上址徒手毆打嚴振瑜,嚴振瑜則不甘示弱,亦基於 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打王禮億,而紀邑錞、李權罡、被告劉 家名見狀上前,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紀邑錞持棍棒毆打王 禮億,李權罡、被告劉家名即推打紀邑錞,紀邑錞則不甘示 弱,亦持棍棒毆打李權罡、被告劉家名,紀邑錞因而受有臉 部、背部挫傷、雙手、雙膝、右足擦傷、右眼鈍傷之傷勢。 因認被告劉家名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劉家名涉有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7 月 1 日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劉家名業於105 年6 月10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畫面1 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劉家名於偵查中死亡,原應為不起訴 處分,檢察官逕行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