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2130號
PCDM,105,審簡,2130,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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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緁穎
選任辯護人 何方婷律師
      吳志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740
、19499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5 年度審易
字第3185號),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緁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緁穎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詐騙集 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帳戶,誘騙民眾以 轉帳等方式將金錢匯入,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 追查,亦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 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 以遂其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被犯罪集團 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 財產犯罪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 國105 年1 月6 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清愿門市內,以宅急便之方式,將其於合 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銀行)五洲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下稱中信銀行)東蘆洲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 )蘆洲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 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寄送至臺南市○○區○○街00 號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子其」之成年男子使用 ,復以電話告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幫助「陳子其」 所屬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而前揭詐騙集團成員旋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先後撥打電話向林育如、彭 思賢、陳鎮愉、林宥涓及黃詩殷行騙及要求匯款,致渠等均 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依 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各自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匯至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嗣林育如彭思賢陳鎮愉、林宥涓、黃詩殷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而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林育如陳鎮愉及黃詩殷分別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 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緁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育如陳鎮愉、黃詩殷及被害人彭思賢、林 宥涓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彭思賢所提供之 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林育如所 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列印資料及新臺幣存摺類 存款存摺影本、告訴人黃詩殷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轉帳交易明 細翻拍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黑貓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合庫 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中信銀行105 年7 月5 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37185號函暨所檢附之開戶基本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國泰銀行蘆洲分行105 年6 月1 日國 世蘆洲字第1050000052號函暨所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各1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5 份、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在 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應堪認定 。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上開帳 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 詐騙集團得以遂行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其雖未參與 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實施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至如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告訴人林育如、黃詩殷,於遭 詐騙後均陷於錯誤,遂分別依指示多次匯款至指定帳戶,該 詐欺正犯對於同一人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行為,各係於密接 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 社會通念,均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皆為接續犯, 各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1 個交付數金融帳戶之行為,使



詐騙集團成員得向數人為詐騙行為,導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及告訴人分別匯入款項至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 戶中而均受有損害,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係幫助詐騙集團 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將其金融帳戶提供他人詐欺取 財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 取財物,增加檢警追查緝捕之困難,且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 有金錢損失,所造成之危害非輕,行為殊不足取,惟念其本 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復衡酌其犯 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及告訴人等已 分別於105 年9 月30日、同年10月24日在本院調解成立,並 已履行調解條件,被害人及告訴人等復皆表明願意給予被告 自新或緩刑之機會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2 份、台北富 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影本3 紙、台北富邦銀行存入 存根影本、中華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各1 紙及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表5 紙在卷可考,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 機、手段、交付帳戶之數量、被害人、告訴人之人數暨所受 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且犯罪後已與本案被害人及告訴人調解成立,並 獲得渠等諒解等情,業已述明如前,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斟酌上情, 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詐騙方式 │
│ │ │ │ │(新臺幣)│ │ │
├──┼────┼───┼────┼─────┼────┼────────────┤
│ 1 │105 年1 │林育如│105 年1 │9 萬9,999 │合庫帳戶│撥打電話予林育如,分別佯│
│ │月8 日19│(有提│月8 日20│元 │ │稱係網路購物平臺「eyescr│
│ │時14分許│告訴)│時6 分許│ │ │eam 」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起訴書誤載為中信銀行)│
│ │ │ │105 年1 │2 萬9,989 │ │客服人員,並向林育如謊稱│
│ │ │ │月8 日20│元 │ │先前於該網站上購物退貨流│
│ │ │ │時26分許│ │ │程疏失,誤設為分期扣款,│
│ │ │ │ │ │ │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林育如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
│ │ │ │ │ │ │員指示使用網路ATM 轉帳及│
│ │ │ │ │ │ │至新竹市東區金山街與金山│
│ │ │ │ │ │ │十街口之統一便利商店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2 │105 年1 │彭思賢│105 年1 │1 萬5,955 │合庫帳戶│撥打電話予彭思賢,分別佯│
│ │月8 日19│ │月8 日20│元 │ │稱係樂天購物網站業者及中│
│ │時15分許│ │時30分許│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員,│
│ │ │ │ │ │ │並向彭思賢謊稱先前於該網│
│ │ │ │ │ │ │站上購物結帳流程疏失,將│
│ │ │ │ │ │ │會分12期扣款,須依指示前│
│ │ │ │ │ │ │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
│ │ │ │ │ │ │云云,致彭思賢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
│ │ │ │ │ │ │苗栗縣頭份鎮中正二路157 │
│ │ │ │ │ │ │號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3 │105 年1 │陳鎮愉│105 年1 │2 萬9,989 │中信帳戶│撥打電話予陳鎮愉,分別佯│
│ │月8 日20│(有提│月8 日20│元 │ │稱係「四方通行」網站業者│
│ │時許 │告訴)│時54分許│ │ │及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並向│
│ │ │ │ │ │ │陳鎮愉謊稱先前於該網站上│
│ │ │ │ │ │ │消費作業流程疏失,將會每│
│ │ │ │ │ │ │月連續扣款,須依指示前往│
│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云│
│ │ │ │ │ │ │云,致陳鎮愉陷於錯誤,而│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雲│
│ │ │ │ │ │ │林縣麥寮鄉中興村工業園區│
│ │ │ │ │ │ │1 號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
│4 │105 年1 │林宥涓│105 年1 │2 萬9,607 │中信帳戶│撥打電話予林宥涓,分別佯│
│ │月8 日晚│ │月8 日20│元 │ │稱係金石堂網路書局及台北│
│ │間某時許│ │時37分許│ │ │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並向林│
│ │ │ │ │ │ │宥涓謊稱先前於該網站上購│
│ │ │ │ │ │ │物作業流程疏失,誤設為分│
│ │ │ │ │ │ │期約定轉帳,將會連續扣款│
│ │ │ │ │ │ │12個月,須依指示前往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致林宥涓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至臺北市○
○ ○ ○ ○ ○ ○ ○○○區○○○路000 號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 │
├──┼────┼───┼────┼─────┼────┼────────────┤
│5 │105 年1 │黃詩殷│105 年1 │4 萬9,999 │國泰帳戶│撥打電話予黃詩殷,分別佯│
│ │月8 日18│(有提│月8 日19│元 │ │稱係網路購物平台「eyescr│
│ │時32分許│告訴)│時45分許│ │ │eam 」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
│ │ │ ├────┼─────┤ │,並向黃詩殷謊稱先前於該│
│ │ │ │105 年1 │4 萬9,999 │ │網站上購物作業流程疏失,│
│ │ │ │月8 日19│元 │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會│
│ │ │ │時47分許│ │ │連續扣款12個月,須依指示│
│ │ │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
│ │ │ │ │ │ │云,致黃詩殷陷於錯誤,而│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在臺│
│ │ │ │ │ │ │北市大安區安和路2 段74巷│
│ │ │ │ │ │ │1 號之統一便利商店,使用│
│ │ │ │ │ │ │行動電話APP 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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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人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