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5126號
PCDM,105,審易,5126,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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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5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文永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8 時30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本應注意陳香花經營之 油飯攤位放有高溫熱水桶,應小心通行,且依當時情況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能注意,不慎將之踢倒,致在旁告訴 人葉美泙遭熱水潑及,受有左大腿二度燙傷約1%全身表面積 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 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 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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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