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4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睿祥
簡瑞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040
、29068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36213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前於網路見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豪」之 男子收購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訊息,對於犯罪集團或不法份 子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實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掩飾不 法利益,規避司法偵查有所預見,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05 年5 月21日前某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新生 街附近某便利商店,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金 融卡(含密碼)寄送交付,以此方式,幫助遂行詐欺取財之 犯罪行為。「小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未滿18 歲)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假藉購物 過程發生錯誤等不實事由,向不特定人施用詐術,致巳○○ 、甲○○、汪○嫻(88年7 月生,詳卷,惟丁○○對詐欺對 象中有未滿18歲之少年並無認識)、己○○、卯○○、癸○ ○、庚○○、傅馨慧陷於錯誤,分別按指示將金錢匯入丁○ ○所有之帳戶(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8 所示)。二、午○○前於網路見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以製作資金 往來紀錄充作個人信用之方式代辦貸款,為此要求提供金融 機構帳戶之訊息,對於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利用他人金融機 構帳戶實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掩飾不法利益,規避司法 偵查有所預見,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105 年5 月12日下午3 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便利商店,將其所有 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寄送至臺南市○○區 ○○路000 號交付之,以此方式,幫助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 行為。該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 )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假藉購物過 程發生錯誤等不實事由,向不特定人施用詐術,致辰○○、 戊○○、辛○○、庚○○、丙○○、壬○○、子○○、寅○
○、丑○○陷於錯誤,分別按指示將金錢匯入午○○所有之 帳戶(詳如附表三編號8 至16所示)。
三、案經辰○○、戊○○、辛○○、庚○○、丙○○、子○○、 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巳○○、甲○○、 汪○嫻、己○○、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 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傅馨慧訴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午○○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 官訊問時供述在卷,及被告丁○○、午○○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巳○○、甲○○、汪○嫻、己○ ○、癸○○、辰○○、戊○○、辛○○、庚○○、丙○○、 子○○、丑○○、傅馨慧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及證人卯○○ 、壬○○、寅○○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5 年6 月15日彰作管字第10523720號函 及105 年6 月24日彰作管字第10524973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6 月16日 中信銀字第10522483933567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5 年6 月21日國世城東字第10 50000055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及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總行105 年6 月17日營清字第1050031008、10500309 29號函所附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 分行105 年6 月28日國世建成字第1050000045號函所附對帳 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105 年6 月24 日北富銀樹林字第1050000022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及對帳單細 項、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 年6 月22日玉山個(存)字第10 50615058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及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永豐 商業銀行作業處105 年6 月29日作心詢字第1050623111號函 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卷可資佐證,及附表三證據清單 欄所示交易憑證在卷足稽,俱徵被告二人前揭供述及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午○ ○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丁○○、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二人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雖為不法份子多次作為詐欺 犯罪之工具使用,惟被告丁○○、午○○各僅有一交付帳戶 之幫助行為,渠等分別以一行為侵害多數被害人之不同財產
法益,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分別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6213 號移送併辦 意旨所指附表三編號7 之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 ,然與被告丁○○經起訴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被告丁○○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 26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5 年4 月6 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丁○○、午○○基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 行之不確定故意,而為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 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丁○○部 分,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與累犯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
㈥爰審酌被告丁○○、午○○對於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利用他 人金融機構帳戶實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有所預見,仍恣 意交付個人帳戶,助長詐欺犯罪之風氣,徒增司法機關偵查 犯罪之困難程度,並致多名被害人受騙,所肇損害甚鉅,應 嚴予非難,兼衡被告二人之素行,被告丁○○高職肄業、被 告午○○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中自承之家庭經濟狀 況,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復念本案尚無證據證明 被告二人提供帳戶確有實際利得,暨被告等犯罪後於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 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 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 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 決意旨參照)。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存、匯入被告二人所有如 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金錢,為詐欺集團成員犯罪所得,被 告二人既為其幫助犯,自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爰不併予 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書伃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詹騏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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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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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所有人│金融機構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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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彰化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00000000000000號(簡稱彰化│
│ │ │ │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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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000000000000號(簡稱中國信│
│ │ │ │託銀行帳戶) │
├──┤ ├────────────┼─────────────┤
│3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城東分行│000000000000號(簡稱國泰世│
│ │ │ │華銀行帳戶) │
├──┤ ├────────────┼─────────────┤
│4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簡稱華南銀│
│ │ │ │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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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號│所有人│金融機構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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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簡稱國泰世│
│ │ │ │華銀行帳戶) │
├──┤ ├────────────┼─────────────┤
│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樹林分行│000000000000號(簡稱富邦銀│
│ │ │ │行帳戶) │
├──┤ ├────────────┼─────────────┤
│3 │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號(簡稱玉山│
│ │ │ │銀行帳戶) │
├──┤ ├────────────┼─────────────┤
│4 │ │永豐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00000000000000號(簡稱永豐│
│ │ │ │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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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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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貨幣單位:新臺幣) │證據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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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下午3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 │ │時38分許以電話聯繫巳○○,佯稱前網│封面、國泰世華銀│
│ │ │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須以自動櫃員│行存摺封面、玉山│
│ │ │機取消,致巳○○陷於錯誤,前往桃園│銀行存摺封面各1 │
│ │ │市楊梅區青山五街某便利商店按指示操│件、台新銀行自動│
│ │ │作,而於同日下午4 時34分、4 時38分│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4 時40分許,將23456 元、13123 元│3 件。 │
│ │ │、4567元陸續匯入丁○○所有之中國信│ │
│ │ │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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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下午4 │無 │
│ │ │時許以電話聯繫甲○○,佯稱前網路購│ │
│ │ │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動櫃│ │
│ │ │員機解除,致甲○○陷於錯誤,前往桃│ │
│ │ │園市中平路某便利商店按指示操作,而│ │
│ │ │於同日下午4 時42分許,將12000 元存│ │
│ │ │入丁○○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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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汪○嫻│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下午5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時50分許以電話聯繫汪○嫻,佯稱前網│易明細表、台新銀│
│ │ │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動櫃員機取消,致汪○嫻陷於錯誤,前│明細表各1 件。 │
│ │ │往台新銀行板橋分行按指示操作,而於│ │
│ │ │同日晚間6 時51分、7 時38分許,陸續│ │
│ │ │將29999 元、7985元匯入丁○○所有之│ │
│ │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 │ │
├──┼───┼─────────────────┼────────┤
│4 │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晚間6 │網路銀行帳戶交易│
│ │ │時52分許以電話聯繫己○○,佯稱前網│明細查詢翻拍照片│
│ │ │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1 件。 │
│ │ │動櫃員機解除,致己○○陷於錯誤,而│ │
│ │ │於同日晚間7 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 │
│ │ │款8058元至丁○○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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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卯○○│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晚間7 │第一銀行存摺明細│
│ │ │時許以電話聯繫卯○○,佯稱前網路購│1 件。 │
│ │ │物設定錯誤,須以自動櫃員機解除,致│ │
│ │ │卯○○陷於錯誤,前往臺中市大里區立│ │
│ │ │仁路某便利商店按指示操作,而於同日│ │
│ │ │晚間某時許,將9286元存入丁○○所有│ │
│ │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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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癸○○│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下午6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時許以電話聯繫癸○○,佯稱前飯店消│易明細表1 件、新│
│ │ │費因員工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光銀行自動櫃員機│
│ │ │自動櫃員機解除,致癸○○陷於錯誤,│交易明細表2 件。│
│ │ │前往臺北市○○區○○路000 號郵局等│ │
│ │ │處按指示操作,而於同日晚間7 時10分│ │
│ │ │許,將29987 元匯入丁○○所有之國泰│ │
│ │ │世華銀行帳戶,及於翌日凌晨0 時7 分│ │
│ │ │、0 時45分許,將29989 元、29999 元│ │
│ │ │陸續匯入丁○○所有之彰化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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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傅馨慧│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下午3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
│ │ │時32分許以電話聯繫傅馨慧,佯稱前網│機交易明細表4 件│
│ │ │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 │
│ │ │動櫃員機解除,致傅馨慧陷於錯誤,前│ │
│ │ │往臺東縣臺東市更生路某便利商店按指│ │
│ │ │示操作,而於同日下午4 時57分、5 時│ │
│ │ │2 分、5 時4 分、5 時10分許,陸續將│ │
│ │ │28985 元、15985 元、985 元、5659元│ │
│ │ │匯入丁○○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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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庚○○│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晚間8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時59分許以電話聯繫庚○○,佯稱前網│易明細表1 件。 │
│ │ │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以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致庚○○陷於錯誤,前往桃園市○○○ ○○ ○ ○區○○路000 號便利商店按指示操作,│ │
│ │ │而於同日晚間9 時37分許,將1198元匯│ │
│ │ │入午○○所有之富邦銀行帳戶,及於同│ │
│ │ │日晚間10時6 分許,將29985 元匯入林│ │
│ │ │睿祥所有之彰化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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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晚間8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
│ │ │時13分許以電話聯繫辰○○,佯稱前網│明細、台北富邦銀│
│ │ │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動櫃員機解除,致辰○○陷於錯誤,前│明細表、中國信託│
│ │ │往便利商店按指示操作,於同日晚間8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時49分、9 時27分許,陸續將29989 元│易明細表、台新銀│
│ │ │、10985 元匯、存入午○○所有之國泰│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世華銀行帳戶,及於同日晚間9 時11分│明細表各1 件。 │
│ │ │許,將29985 元匯入午○○所有之富邦│ │
│ │ │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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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晚間8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 │時17分許以電話聯繫戊○○,佯稱前網│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1 件。 │
│ │ │動櫃員機解除,致戊○○陷於錯誤,前│ │
│ │ │往新北市○○區○○路○段00號便利商│ │
│ │ │店按指示操作,而於同日晚間8 時50分│ │
│ │ │許,將21123 元匯入午○○所有之國泰│ │
│ │ │世華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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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辛○○│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某時許│郵局存摺明細1 件│
│ │ │以電話聯繫辛○○,佯稱前網路購物設│。 │
│ │ │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動櫃員機│ │
│ │ │解除,致辛○○陷於錯誤,前往臺北市│ │
│ │ │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某處按指示操作自│ │
│ │ │動櫃員機,而於同日晚間9 時38分許,│ │
│ │ │將8212元匯入午○○所有之富邦銀行帳│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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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2日下午5 │無 │
│ │ │時27分許以電話聯繫丙○○,佯稱前網│ │
│ │ │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 │
│ │ │動櫃員機取消,致丙○○陷於錯誤,前│ │
│ │ │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台新銀行│ │
│ │ │按指示操作,而於同日晚間7 時5 分許│ │
│ │ │,將29985 元存入午○○所有之永豐銀│ │
│ │ │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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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壬○○│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某時許│聯邦銀行自動櫃員│
│ │ │以電話聯繫壬○○,佯稱前網路購物設│機交易明細表、郵│
│ │ │定錯誤,須以自動櫃員機取消,致陳人│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郁陷於錯誤,前往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明細表各1 件。 │
│ │ │某處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同日│ │
│ │ │下午5 時39分、晚間7 時21分許,陸續│ │
│ │ │將29985 元、15930 元匯入午○○所有│ │
│ │ │之玉山銀行帳戶。 │ │
├──┼───┼─────────────────┼────────┤
│14 │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晚間7 │第一銀行存摺明細│
│ │ │時11分許以電話聯繫子○○,佯稱前網│1 件。 │
│ │ │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 │
│ │ │動櫃員機解除,致子○○陷於錯誤,前│ │
│ │ │往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三段546 號之1 │ │
│ │ │便利商店按指示操作,因而將1113元匯│ │
│ │ │入午○○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 │ │
├──┼───┼─────────────────┼────────┤
│15 │寅○○│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晚間6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 │時47分許以電話聯繫寅○○,佯稱前網│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1 件。 │
│ │ │動櫃員機解除,致寅○○陷於錯誤,前│ │
│ │ │往臺中市梧棲區中央路某便利商店按指│ │
│ │ │示操作,而於同日晚間7 時18分許,將│ │
│ │ │8008元匯入午○○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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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丑○○│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5 月21日晚間6 │存款明細查詢資料│
│ │ │時25分許以電話聯繫丑○○,佯稱前網│1 件。 │
│ │ │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以自│ │
│ │ │動櫃員機解除,致丑○○陷於錯誤,前│ │
│ │ │往屏東縣恆春鎮墾丁某便利商店按指示│ │
│ │ │操作,而於同日晚間7 時7 分許,匯款│ │
│ │ │4012元至午○○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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