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1365號
PCDM,105,審交易,1365,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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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秋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259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秋冬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凌晨12時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 區自強路5 段欲右轉進安街時,理應注意汽車行經交叉路口 右轉彎應禮讓右側慢車道直行之各型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 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 遂於右轉彎時,與由案外人李亞凡所騎乘、後載告訴人張佳 筠,行駛於道路右側直行車號000-000 號之普通重型機車, 致李亞凡、告訴人2 人人車倒地,告訴人因此受有下唇、下 巴、口腔黏膜撕裂傷、雙側手背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張佳筠告訴被告翁秋冬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 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人已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失,告訴人遂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 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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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