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6號
原 告 馬文娜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
於民國106年1月3日開立之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