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9號
CHDV,106,重訴,29,201702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陳良瑜
原   告 卓誠
原   告 卓煒傑
被   告 施佑典
被   告 施文福
被   告 陳紀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 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87,440元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