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規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9號
CHDV,106,補,89,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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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盧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靄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委任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94,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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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