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6年度,2號
CHDV,106,消債聲,2,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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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錫銓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周信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錫銓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事件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6 年1月6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消債聲 字第20號裁定、確定證明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相關 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 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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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