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楊錫銓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代 理 人 許瑋玲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劉東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代 理 人 周信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林雪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代 理 人 林裕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楊錫銓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事件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6 年1月6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消債聲 字第20號裁定、確定證明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相關 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 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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