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35號
CHDV,106,司聲,35,201702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盧德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2年度員簡字第297號分割共有物 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聲請時未一併提出交付 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通知聲 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費用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之程 式既有欠缺,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