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71號
CHDV,106,司票,171,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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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趙瑞婷
上列聲請人趙瑞婷因與相對人柯梁醜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趙瑞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柯梁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文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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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