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 請 人 張鎮文上列聲請人張鎮文因與相對人馬俊隆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鎮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相對人馬俊隆之繼承人馬常富及馬千翔是否有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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