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陳文龍因與相對人邱瑞精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文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提出之借款合約書末頁手寫記載之收受金額,並經債務 人邱麗香簽名,該等記載意義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