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4號
CHDV,106,司拍,14,2017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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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陳文龍因與相對人邱瑞精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陳文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借款合約書末頁手寫記載之收受金額,並經債務
  人邱麗香簽名,該等記載意義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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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