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1號
CHDV,106,司促,791,2017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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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1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陳木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木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陳木昌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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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