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1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陳木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木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陳木昌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