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號
債 權 人 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賜峯
上列債權人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簡志祥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
「民國106年1月11日」?如為106年1月11日,其請求依據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