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謝明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能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所提之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無法知悉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經本院以裁定 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本件債權之釋明文件證明 借款債權存在及已屆清償期,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17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 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