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21號
CHDV,106,司促,1821,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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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債 務 人 陳明昇即陳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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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