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05號
CHDV,106,司促,1805,201702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債 權 人 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平
上列債權人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佳泓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僅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其釋明略有不足,請提出其他
  債權釋明文件,如匯款紀錄或對話紀錄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葉佳泓(住彰化縣○○市○○里○○街00巷0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頁


參考資料
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