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94號
CHDV,106,司促,1794,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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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
債 權 人 林浚梃
上列債權人林浚梃因與債務人蔡富邦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浚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本票(票號:TH0000000)背面影本所
  載,其債務人蔡富邦為背書保證人,因票據法上無背書保證
  人,故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背書人,抑或為保證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富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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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