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禹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二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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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0二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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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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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恆業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肆萬叄仟陸佰玖拾│HY0000七二│ │
│ │司 │業部 │ │貳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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