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七號
聲 請 人 橡達真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八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林秀圓 法官 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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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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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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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林紙業有限公司 │中興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年一月五日 │陸仟柒佰柒拾叁元│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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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詠紙業有限公司 │安泰銀行和平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伍萬零伍佰叁拾玖│0000000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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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冠厚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貳仟肆佰貳拾│0000000 │ │
│ │ │ │ │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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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冠昱程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永春分行 │九十年一月五日 │伍萬壹仟伍佰貳拾│0000000 │ │
│ │ │ │ │柒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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