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上列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柯協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因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異 動,請補更正後之聲請狀,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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