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44號
CHDV,106,司促,1444,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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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柯協枝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異
  動,請補更正後之聲請狀,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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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