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2979號
TPDV,90,除,2979,200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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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七九號
  聲 請 人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十七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三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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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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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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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玖萬元     │EA0七七九八二│  │
│ │劉邦仁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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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