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七九號
聲 請 人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十七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三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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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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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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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玖萬元 │EA0七七九八二│ │
│ │劉邦仁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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