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陳柏寰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黄妤榛即
黄美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印章,請具狀
補蓋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黄妤榛即黄美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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