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債 權 人 曾治為
上列債權人曾治為因與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五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曾治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為戴志龍,然系爭
支票公司大小章,其中公司負責人章為葉秋子,請具狀釋明
原因為何?並再補提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
二、請提出債務人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吉新建設有限公司營利
事項變更登記卡,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及債務人葉秋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兆騰即葉武松(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穎靜(住彰化縣○○鎮○
○里○○路0段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
三、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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