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債權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少宗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少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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