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7號
CHDV,106,司促,1107,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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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債權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少宗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少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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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