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2908號
TPDV,90,除,2908,200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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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號
  聲 請 人 奇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庚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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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0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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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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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泓建設股份有限公│遠東國際商銀儲蓄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貳拾萬捌仟伍佰元│BB0一三00四│  │
│ │司謝得龍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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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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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